2015年7月24日 星期五

(內容很嚴肅)


想在湖上打坐

話說強者我親戚在中壢愛爾麗診所做了一次音波拉皮,結果不太成功。經過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協商失敗,最後進行到提告了。小丸子很努力的勸說:成功機會很低很低很低,但原告說自己身為無所事事的家庭主婦,時間多的是,於是無論如何都想自己試看看。所以小丸子很辛苦幫忙寫訴狀,還沒錢拿,杯具。(你無所事事,但老娘很多事要忙耶 ! MD)

後來親戚收到一份法院的開庭通知,上面寫著要她在開庭時補上診所的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的最新戶謄。


所以今天就讓我來為大家說明:

醫療糾紛的訴訟中,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診所的變更事項登記表時,該如何處理 ?

由於醫療院所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衛生局,於是我請表妹(親戚的女兒)先打電話去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詢問如何申請,而她的一通電話被轉來轉去,轉來轉去,承辦人還會告知電話有錄音咧,結果最後的答案卻是:我們沒有在受理這個申請/查詢業務哦。(掛斷) 


妙的是她打電話問書記官,說明了遭遇的困境,結果書記官說你應該打去問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啊! 

辦你個大頭鬼啦 ! 經濟部只受理公司登記,診所、醫院就不歸經濟部管,不知道就不要亂回答。


結果表妹真的打電話去問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得到的答案也是:我們這裡只受理公司行號的登記哦。於是表妹又回過頭去問書記官,書記官自己上經濟部網站也真的查不到中壢愛爾麗診所的登記事項,於是說:如果你們申請不到的話,就打一份文件跟法官說你們申請不到。


表妹忍不住抱怨說:書記官最後說真的申請不到就算了」,那何必列這條(叫民眾提供)


 (設計對白) 書記官表示:「自己的權益自己顧啊!


在當事人進行的原則下,因為文件提不出來,找不到被告,最後原告可能被法官修理、甚至案子被駁回或敗訴,都是原告自己要承擔,書記官才不會管這些呢。

雞婆的我試著打台北市政府 1999 市民熱線,得到的答案是:


請原告帶著本人的身分證件、法院的傳票,以及簡單的申請書(沒有固定格式,自行在A4紙上寫上申請事由和本人個資),直接向衛生局提出申請就可以了。承辦人會當場確認本人證件及法院來函,確認為利害關係人後就會受理衛生局會影印留存證件和法院傳票影本,之後我們就可以回家等衛生局把查到的資料寄到家裡了。(這項服務目前為免費。)


泥砍砍 !! 這就是桃園市和台北市的差距,我想約莫是天上與人間的距離吧。


所以 !! 如果資質不夠,就算升格也還是廢 !!!  


後來想想,這句話套在科長身上也適用,就算升官也是...T_T




後話:

小丸子因為工作的關係,處理很多消費糾紛,於是很多人會來問消費申訴的問題,通常大家不知道的是:不是所有的申訴都是消保官在處理。

例如我們和銀行、保險公司產生的糾紛(信用卡爭議款、理賠問題)應該找「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你和醫療院所發生醫療糾紛(例如:微晶瓷隆鼻結果打到鼻子歪掉),你要找的不是縣市政府消保官,而應該診所的主管機關「衛生局」,因為只有衛生局才能對醫療院所做罰錢、停業、撤照等處分,也只有面對衛生局,診所才會比較小心謹慎。


切記 !! 醫療行為(包含醫療美容)不是商品,也不是服務。而所有的醫療行為都應該是為了治療疾病,而不是為了美容。


參考資料:

醫改會網站「醫療爭議諮詢(不受理醫美的醫療糾紛)

台北地檢署網站「常見的醫療糾紛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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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8 更新:

後來我寫信到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局長信箱,詢問如何申請,並且告知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作法。

我的email內容:

先說我的問題是:如何申請診所的變更登記事項? 

前因: 
我們和貴轄區的醫美診所(中壢愛爾麗)有醫療糾紛,目前已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告。 

現在收到法院來函要我們補診所的變更登記事項表,因為診所的管理是衛生局的業務,所以先前有打電話到貴局的醫管單位詢問如何申請,但電話轉來轉去卻都沒有答案。 


我不死心的打電話問了別的縣市(台北市 1999),承辦人說只要本人帶證件和傳票並寫個簡易的申請書即可申請,而且還是免費的。




承辦人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診所的變更,經交由本局處理說明如下: 
有關您提及與中壢愛爾麗診所之醫療糾紛一案,煩請臺端提供申請書及文件,本局將協助轉送地檢署。 


另有關臺端詢問如何申請診所變更登記事項一節,臺端原表示要申請的資料為「診所變更登記卡」,因本局未有此文件,故請臺端確認要申請的資料再來電,若造成您感受不佳,尚請諒解,本局已檢討電話接聽服務品質,再次向您致歉。 

回覆時間: 2015/7/27 下午 08:15:00 
(編按:這時間算加班? )

看完承辦人員的回覆反而更火大.... 

請臺端提供申請書及文件,本局將協助轉送地檢署
申請書及文件」也不講清楚是指什麼 ? 然後我明明是寫地方法院,怎麼回覆變成地檢署了 ? 

而第二段回覆看起來的意思是:你自己講了一個我們沒有的東西啊,請搞清楚再打電話來問 !! 不過法院給的傳票上面確實寫著「診所變更登記卡」,所以基本上連法官、書記官都搞不清楚了,表妹只是一般民眾又怎會懂 ? 老百姓也只能照著法院的傳票上寫的東西照著念而已。

身為一個公務人員就只會在無助民眾的用詞錯誤中,替「沒有幫民眾服務」的自己找到一個看起來合情合理的理由罷了。 

我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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